土地银行制度在国外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虽然各国土地银行制度有着基本共通之处,但各自又因国情不同而在成立背景、资金来源、组织结构、主要业务以及政府作用等方面各有特点。
发达国家成立农村土地银行大多是基于当时农村经济困难、资金短缺或高利贷盛行。而发展中国家多是为了解决农业长期资金来源以扶持农业而建立具有政策性金融性质的农村土地银行。绝大多数的国家政府为推进农业发展,均提供农地担保、资金保障、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美国、南非和法国等国家更出台了专项法律保障土地银行稳步实施。
国外的土地银行分别采取了“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分级、政府所有和股份制等不同的形式。在为农民、农场以及服务于农业的厂商企业提供农业生产性的信贷之外,各自衍生有基金、债券等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土地银行资金来源在债券融资的基础上又分别通过吸纳银行存款、发行股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政府预付等不同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
总体来说,尽管各国政策存在些许差异,然而土地银行制度应归为一项政策性的土地金融制度,成立初期政府通过法律、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主体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土地银行多是发放农地抵押贷款等生产性贷款,资金多来源于发行债券,业务服务范围多为农地,并随着经济环境变化呈现多元化和综合化态势。
参照国外经验,建议我国在积极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出台专项法律法规保障土地银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构建适宜的土地银行组织架构,保证银行的资金来源。同时,要明晰土地产权,确立借款对象;明确还款来源与抵押物处置,建立完善的农地价值评估体系;积极创新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完善风险控制。此外,还要配合建立多方担保体系,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
当然,尽管我们将土地银行更大程度上界定成为农村土地和农业发展服务,未来也可以探索将城市土地纳入土地银行业务范畴,主要为保障房建设等公益性事业提供土地抵押贷款支持等业务。